山東大學研究生校外學習課程學分認定
及成績轉換管理辦法
山大研字〔2014〕69號
為促進我校與境內外高校及科研機構之間的教育合作,加強對赴校外學習研究生的管理,規范研究生在校外學習課程所獲學分和成績的認定及轉換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研究生在國家公派項目、校際交流項目、院際交流項目派出交流期間在境內外學習單位所修課程及經批準到校外選修的課程。
一、基本原則和要求
(一)研究生校外學習單位應為我校認可的高校或科研機構,學習的專業應與我校所學專業相同或相近,所學課程與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內容相同或相近。
(二)所修課程若與本專業培養方案設置的課程內容、學時/學分相同或相似,則直接轉換為我校相應課程,其學分按照我校相應課程學分記錄;若與本專業培養方案設置的課程內容不同或相差較遠,則不予學分認定和成績轉換。
(三)研究生校外所修課程獲得的成績,若為百分制,則按實際分數或我校對應的評分等級登錄;若為與我校擬轉換課程相同的評分等級,則直接以等級登錄;除以上兩種情況外,由課程認定培養單位根據課程內容提出成績意見。
(四)研究生在校外學習期間,不允許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我校課程和其他教學環節的學分。如因兩校校歷差異,研究生返校后我校仍在學期期間,亦不得參加我校的課程考試。
(五)研究生在校外選修課程產生的費用(交流合作項目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一律由研究生本人承擔。
二、課程學分認定及成績轉換程序
(一)赴校外學習的研究生應根據對方單位的課程設置并結合本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事先與導師商議擬定在校外學習期間的學習計劃,填寫《山東大學研究生申請選修校外研究生課程審批表》,經導師同意后,報所在培養單位審批。
(二)研究生應于返校后當學期辦理學分認定及成績轉換手續。
(三)申請學分認定和成績轉換的研究生,需填寫《山東大學研究生校外學習課程學分認定及成績轉換申請表》,附對方單位出具的所學課程成績單原件和復印件、已批準的《山東大學研究生申請選修校外研究生課程審批表》,導師審核,培養單位審批后,報研究院備案。
(四)凡上述手續不完備者、出國前未辦理出國備案手續者、回國后未辦理相關手續及提交相關材料者,其課程學分和成績不予認定和轉換。
附件:1.《山東大學研究生申請選修校外研究生課程審批表》
2.《山東大學研究生校外學習課程學分認定及成績轉換申請表》